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重庆市内的出差必须报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及重庆市外的出差必须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与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院根据市财政相关标准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乘坐飞机须附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对比方案)。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市外、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根据市财政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补助。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各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内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到黔江区各乡镇办理公务,交通费和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为60元/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因扶贫工作需要,驻村工作队的差旅费按黔江财政发(2017)165号、黔江人社发(2015)18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附结算小票(或截屏小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几类特殊事项的报销管理规定
(一)教师带队实习费用报销
教师带队实习,在途期间的费用按本办法。带队实习期间老师、学生相关费用按《渝旅职院发学生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6)32号规定执行。
(二)培训、学习费用报销
按照派出计划,去培训、学习单位报到和返回学校时,在途期间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及出差地交通费。
培训、学习期间,培训单位提供伙食或培训费用包含食宿费用及统一安排食宿、统一开具发票的,学校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不统一安排食宿,报销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培训、学习期间的培训地交通费,学校不予报销。
(三)学院派出挂职干部费用报销
按照派出计划,到挂职单位报到、挂职结束返回学校以及挂职期间经学院领导批准返校的,在途期间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
(四)自驾车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教学系(部)要按照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审批的要求,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出差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院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程序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2018年10月第19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于2018年10月10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2015年学院制定的《10bet官网|10bet官网中文|10bet官网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渝旅职院发(201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标准表
地区 |
住宿费标准(元)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
交通补助标准(元) |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
市外 |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
500 |
350 |
100 |
80 |
西藏、青海 |
500 |
350 |
120 |
80 |
|
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海 |
490 |
340 |
100 |
80 |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80 |
|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 |
480 |
330 |
100 |
80 |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80 |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80 |
|
广西、甘肃、宁夏 |
470 |
330 |
100 |
80 |
|
江西、四川、贵州 |
470 |
320 |
100 |
80 |
|
内蒙古、陕西 |
460 |
320 |
100 |
80 |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80 |
|
湖南、宁波 |
450 |
330 |
100 |
80 |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80 |
|
河北、吉林、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80 |
|
市内 |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
480 |
330 |
90 |
60 |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南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璧山、万盛、双桥 |
450 |
300 |
90 |
60 |
|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 |
450 |
300 |
90 |
60 |
|
石柱、秀山、酉阳、武隆、彭水 |
450 |
300 |
90 |
60 |